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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

本文来源:冠源

日前,农业部颁布了《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督察规定》)。《督察规定》的颁布,对逐步建立渔政执法队伍层级督察机制,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渔业执法责任制,保障和监督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督察规定》明确了开展督察工作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承担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职能的机构和人员。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实施全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农业部各海区渔政局负责实施本海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负责实施督察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督察长负责辖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并设2名及以上督察员。同时《督察规定》中明确了督察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内容。
    《督察规定》明确了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八项内容,涵盖了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能,以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渔政队伍的职责为重点,将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全面纳入监督范围。
    (三)开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方式。
    《督察规定》明确要求加强渔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渔业行政执法评议,听取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调阅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受理、处置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并督促有关机关处理,发布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等督察方式。
    (四)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权限和处理方式。
    《督察规定》明确了督察机构及督察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可以建议或决定给予违法的机构和人员批评、通报批评、暂停和取消执法资格等。(信息来源:中国渔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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